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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2024-05-18 20:49:32 浏览 471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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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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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1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统机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单位的房施设计变更通知。

3.1.2施工中的工及规范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验收防火措施及环境保护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标准的电信规定。

3.1.3在施工现场不宜进行有水作业,息系无法避免时应做好防护。统机作业结束时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房施

3.1.4对有空气净化要求的工及规范房间,在施工时应采取保证材料、验收设备及施工现场清洁的电信措施。

3.1.5对改建、息系扩建工程的统机施工,需改变原建筑结构时,应进行鉴定和安全评价,结果必须得到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的确认。

3.1.6在室内堆放的施工材料、设备及物品不得超过楼板的荷载。

3.1.7室内隐蔽工程应在装饰工程施工前进行。隐蔽工程应在检验合格后进行封闭施工,并应有现场施工记录或相应数据。

3.1.8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应做好设备、材料及装置的保护,不得污染和损坏。

3.2.1工程所用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进场应检验,并应做记录。特殊材料必须有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书。

3.2.2工程所要安装的设备和装置均应开箱检验,应检查设备和装置的外观、名称、品牌、型号和数量,附件、备件及技术档案应齐全,并应做检查记录。建设单位代表应参与检查。

3.2.3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和装置的装运方式及储存环境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在现场对其应分类存放、进行标识,并应做记录。

3.3.1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进行随工检验和交接验收,并应做记录。

3.3.2交接检验应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并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3.3.3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3.3.4项目经理应填写交接记录,施工单位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应确认签字。

4供配电系统

4.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供配电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包括电气装置、配线及敷设、照明装置的安装及验收。

4.1.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供配电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4.1.3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供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产品安全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4.2.1电气装置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标志明确、内外清洁。安装垂直度偏差宜小于1.5‰;同类电气设备的安装高度,在设计无规定时应一致。

4.2.2电气接线盒内应无残留物,盖板应整齐、严密,暗装时盖板应紧贴安装工作面。

4.2.3开关、插座应按设计位置安装,接线应正确、牢固。不间断电源插座应与其他电源插座有明显的形状或颜色区别。

4.2.4隐蔽空间内安装电气装置时应留有维修路径和空间。

4.2.5特种电源配电装置应有永久的、便于观察的标志,并应注明频率、电压等相关参数。

4.2.6落地安装的电源箱、柜应有基座。安装前,应按接线图检查内部接线。基座及电源箱、柜安装应牢固,箱、柜内部不应受额外应力。接入电源箱、柜电缆的弯曲半径宜大于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宜符合表4.2.6的要求。

序号

电缆种类

轰小允许弯曲半径

1

无铅包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10D

2

有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20D

3

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10D

4

交联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15D

5

多芯控制电缆

10D

表4.2.6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注:D为电缆外径。

4.2.7不间断电源及其附属设备安装前应依据随机提供的数据,检查电压、电流及输入输出特性等参数,并应在符合设计要求后进行安装。安装及接线应正确、牢固。

4.2.8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蓄电池组重量超过楼板载荷时,在安装前应按设计采取加固措施。对于含有腐蚀性物质的蓄电池,安装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2.9柴油发电机的基座应牢靠固定在建筑物地面上。安装柴油发电机

时,应采取抗振、减噪和排烟措施。柴油发电机应进行连续l2h负荷试运行,

无故障后可交付使用。

4.2.10电气装置与各系统的联锁应符合设计要求,联锁动作应正确。

4.2.11电气装置之间应连接正确,应在检查接线连接正确无误后进行通电试验。

4.3.1线缆端头与电源箱、柜的接线端子应搪锡或镀银。线缆端头与电源箱、柜的连接应牢固、可靠,接触面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搭接面的宽度。

4.3.2电缆敷设前应进行绝缘测试,并应在合格后敷设。机房内电缆、电线的敷设,应排列整齐、捆扎牢固、标志清晰,端接处长度应留有适当富裕量,不得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在转弯处,敷设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范表4.2.6的规定。电缆接人配电箱、配电柜时,应捆扎固定,不应对配电箱产生额外应力。

4.3.3隔断墙内穿线管与墙面板应有间隙,间隙不宜小于lOmm。安装在隔断墙上的设备或装置应整齐固定在附加龙骨上,墙板不得受力。

4.3.4电源相线、保护地线、零线的颜色应按设计要求编号,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4.3.5正常均衡负载情况下保护接地线(PE线)与中性线(N线)之间的电压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3.6电缆桥架、线槽和保护管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在活动地板下敷设时,电缆桥架或线槽底部不宜紧贴地面。

4.4.1吸顶灯具底座应紧贴吊顶或顶板,安装应牢固。

4.4.2嵌入安装灯具应固定在吊顶板预留洞(孔)内专设的框架上。灯具宜单独吊装,灯具边框外缘应紧贴吊顶板。

4.4.3灯具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成排安装时应整齐、美观。

4.4.4专用灯具的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执行。

4.5.1检验及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2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4.5.2本规范第4.5.1条的检验及测试合格后,可进行施工交接验收,并应按附录A填写《供配电系统验收记录表》。

4.5.3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文件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

5防雷与接地系统

5.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进行防雷与接地装置和接地线的安装及验收。

5.1.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防雷与接地系统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5.2.1浪涌保护器安装应牢固,接线应可靠。安装多个浪涌保护器时,安装位置、顺序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5.2.2正常状态下外露的不带电的金属物必须与建筑物等电位网连接。

5.2.3接地装置焊接应牢固,并应采取防腐措施。接地体埋设位置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引下线应固定。

5.2.4接地电阻值无法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取物理或化学降阻措施。

5.2.5等电位联接金属带可采用焊接、熔接或压接。金属带表面应无毛刺、明显伤痕,安装应平整、连接牢固,焊接处应进行防腐处理。

5.3.1接地线不得有机械损伤;穿越墙壁、楼板时应加装保护套管;在有化学腐蚀的位置应采取防腐措施;在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应弯成弧状,弧长宜为缝宽的1.5倍。

5.3.2接地端子应做明显标记,接地线应沿长度方向用油漆刷成黄绿相间的条纹进行标记。

5.3.3接地线的敷设应平直、整齐。转弯时,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范表4.2.6的规定。接地线的连接宜采用焊接,焊接应牢固、无虚焊,并应进行防腐处理。

5.4.1验收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5.4.2本规范第5.4.1条的验收检测项目合格后,可进行施工交接验收,并应按附录B填写《防雷与接地装置验收记录表》。

5.4.3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

6空气调节系统

6.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空气调节系统应包括分体式空气调节系统设备与设施的安装、风管与部件制作及安装、系统调试及施工验收。

6.1.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其他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6.2.1分体式空调机组基座或基础的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在空调机组安装前完成。

6.2.2室内机组安装时,在室内机组与基座之间应垫牢靠固定的隔震材料。

6.2.3室外机组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设备技术档案对空气循环空间的要求。

6.2.4室外空调冷风机组安装在地面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网。

6.2.5连接室内机组与室外机组的气管和液管,应按设备技术档案要求进行安装。气管与液管为硬紫铜管时,应按设计位置安装存油弯和防震管。

6.2.6空气设备管道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检漏和压力测试,并应做记录;合格后应进行清洗。

6.2.7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进行保温。当设计对保温材料无规定时,可采用耐热聚乙烯、保温泡沫塑料或玻璃纤维等材料。

6.3.1空气调节系统其他设施应包括新风系统、管道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空调系统及排风系统的风口。

6.3.2新风系统设备与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安装应便于空气过滤装置的更换,并应牢固可靠。

6.3.3管道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

6.3.4管道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及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

6.3.5管道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启闭灵活、关闭严密。阀门的驱动装置动作应正确、可靠。

6.3.6手动单叶片和多叶片调节阀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启闭灵活、调节方便。

6.4风管、部件制作与安装

6.4.1用镀锌钢板制作风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4.2用普通薄钢板制作风管前应除去油污和锈斑,并应预涂一遍防锈漆,同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

6.4.3下列情况的矩形风管应采取加固措施:

6.4.4金属法兰的焊缝应严密、熔合良好、无虚焊。法兰平面度的允许偏差应为±2mm,孔距应一致,并应具有互换性。

6.4.5风管与法兰的铆接应牢固,不得脱铆和漏铆。管道翻边应平整、紧贴法兰,其宽度应一致,且不应小于6mm。法兰四角处的咬缝不得开裂和有孔洞。

6.4.6风管支架、吊架的防腐处理应与普通薄钢板的防腐处理相一致,其明装部分应增涂一遍面漆。

6.4.7风管及相关部件安装应牢固可靠,并应在验收后进行管道保温及涂漆。

6.5.1空气调节系统进行调试时,宜有建设单位代表在场。

6.5.2空调设备安装完毕后,应首先对系统进行检漏及保压试验,其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应按设备技术档案执行。

6.5.3空调设备、新风设备应在保压试验合格后进行开机试运行。

6.5.4空调系统的调试应在空调设备、新风设备试运行稳定后进行。空调系统调试应做记录。空调系统验收前,应按附录C的内容对系统进行测试,并应按附录C填写《空调系统测试记录表》。

6.6.1空气调节系统施工验收内容及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6.6.2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外,尚应按附录C提交《空调系统测试记录表》。

7给水排水系统

7.1.1给水排水系统应包括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给水和排水管道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7.1.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给水与排水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有关规定。

7.2.1管径不大于100mm的镀锌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螺纹的外露部分应做防腐处理;管径大于1OOmm的镀锌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7.2.2需弯制钢管时,弯曲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有关规定。

7.2.3管道支架、吊架、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7.2.4水平排水管道应有3.5‰~5‰的坡度,并应坡向排泄方向。

7.2.5机房内的冷热水管道安装后应首先进行检漏和压力试验,然后进行保温施工。

7.2.6保温应采用难燃材料,保温层应平整、密实,不得有裂缝、空隙。防潮层应紧贴在保温层上,并应封闭良好;表面层应光滑平整、不起尘。

7.2.7机房内的地面应坡向地漏处,坡度应不小于3‰;地漏顶面应低于地面5mm。

7.2.8机房内的空调器冷凝水排水管应设有存水弯。

7.3.1给水管道应做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且不得小于0.6MPa。空调加湿给水管应只做通水试验,应开启阀门、检查各连接处及管道,不得渗漏。

7.3.2排水管应只做通水试验,流水应畅通,不得渗漏。

7.3.3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外,还应提交管道压力试验报告和检漏报告。

8综合布线

8.1.1综合布线应包括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线缆敷设、配线设备和接插件的安装与验收。

8.1.2综合布线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的有关规定。

8.1.3保密网布线的施工单位与人员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8.2.1线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当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屏蔽线缆与端头、端头与设备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8.2.3信号网络线缆与电源线缆及其他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表8.2.1和表8.2.2的规定。

表8.2.1对绞电缆与电力线最小净距(mm)

条件

范围

380V

<2

380V

2.5~5

380V

>5

对绞电缆与电力电缆平行敷设

130

300

600

有一方在接地的金属槽道或钢管中

70

150

300

对绞电缆与电力线均在接地的金属

槽道或钢管中

*

80

150

注:*当对绞电缆与电力线均在接地的金属槽道或钢管中,且平行长度小于1Om时,最小间距可为1Omm;对绞电缆如采用屏蔽电缆时,最小净距可适当减少,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管线种类

平行净距

垂直交叉净距

避雷引下线

1000

300

保护底线

50

20

热力管(不包封)

500

500

热力管(包封)

300

300

给水管

150

20

煤气管

300

20

压缩空气管

150

20

表8.2.2电缆、光缆暗管敷设与其他管线最小净距(mm)

8.2.4在插座面板上应用颜色、图形、文字按所接终端设备类型进行标识。

8.2.5对绞线在与8位模块式通用插座相连时,应按色标和线对顺序进行卡接。插座类型、色标和编号应符合表8.2.5的规定,接线标号顺序应符合图8.2.5的规定。两种双绞线线序在同一布线工程中不得混用。

表8.2.5插座类型、色标和编号

T568A

线序

1

2

3

4

5

6

7

8

绿白

绿

橙白

蓝白

棕白

T568B

线序

1

2

3

4

5

6

7

8

橙白

绿白

蓝白

绿

棕白

图8.2.5信息插座插头接线

8.2.6走线架、线槽和护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线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对于上走线方式,走线架的敷设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走线架内敷设光缆时,对尾纤应用阻燃塑料设置专用槽道,尾纤槽道转角处应平滑、呈弧形;尾纤槽两侧壁应设置下线口,下线口应做平滑处理;

2光缆的尾纤部分应用棉线绑扎;

3走线架吊架应垂直、整齐、牢固。

8.2.7在水平、垂直桥架和垂直线槽中敷设线缆时,应对线缆进行绑扎。对绞电缆、光缆及其他信号电缆应根据线缆的类别、数量、缆径、线缆芯数分束绑扎。绑扎间距不宜大于1.5m,间距应均匀,松紧应适度。垂直布放线缆应在线缆支架上每隔1.5m固定。

8.2.8配线机柜、机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牢固可靠,同时应用色标表示用途。

8.3施工验收

8.3.1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8.3.2系统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8.3.3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外,尚应按附录D提交《电缆及光绳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电气性能测试记录表》。

9监控与安全防范

9.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监控与安全防范应包括环境监控系统、场地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安装与验收。

9.1.2环境监控系统应包括对机房正压、温度、湿度、漏水报警等环境的监视与测量。

9.1.3场地设备监控系统应包括对机房不间断电源、精密空调、柴油发电机、配电箱(柜)等场地设备的监视、控制与测量。

9.1.5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

9.2.1所有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技术复核。

9.2.2设备与设施的安装应按设计确定的位置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9.2.3读卡器、开门按钮等设施的安装位置应远离电磁干扰源。

9.2.4信号传输设备和信号接收设备之间的路径和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规定时应满足设备技术档案的要求。

9.2.5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9.2.6监视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9.2.7控制箱(柜)、台及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9.2.8设备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接地。

9.3.1线缆敷设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

9.3.2同轴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的有关规定。

9.3.3电力电缆、走线架(槽)和护管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9.3.4传感器、探测器的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并应留有适当余量,线芯不得外露。

9.3.5电力电缆应与信号线缆、控制线缆分开敷设,无法避免时,对信号线缆、控制线缆应进行屏蔽。

9.4.1系统调试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设计要求和产品技术文件进行。

9.4.2系统调试前应做好下列准备:

9.4.3环境监控系统功能检测及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9.4.4场地设备监控系统功能检测及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9.4.5安全防范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机房出入口控制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3人侵报警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9.4.6系统调试应做记录,并应出具调试报告,同时应由调试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签字。

9.5.1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9.5.2系统检测应按附录E进行,并应按附录E填写《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功能检测记录表》。

9.5.3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外,尚应按附录E提交《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功能检测记录表》。

10消防系统

10.0.1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有关规定。

10.0.2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的有关规定。

1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有关规定。

11室内装饰装修

11.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室内装饰装修应包括吊顶、隔断、地面处理、活动地板、内墙和顶棚及柱面处理、门窗制作安装及其他作业的施工及验收。

11.1.2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宜按由上而下、从里到外的顺序进行。

11.1.3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及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执行。

11.1.4各工种的施工环境条件应符合施工材料说明书的要求。

11.2.1吊点固定件位置应按设计标高及安装位置确定。

11.2.2吊顶吊杆和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隙与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吊杆或预设钢板,应在吊顶施工前完成。末做防锈处理的金属吊挂件应进行涂漆。

11.2.3吊顶上空间作为回风静压箱时,其内表面应按设计做防尘处理,不得起皮和龟裂。

11.2.4吊顶板上铺设的防火、保温、吸音材料应包封严密,板块间应无缝隙,并应固定牢靠。

11.2.5龙骨与饰面板的安装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11.2.6吊预装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整齐、颜色一致,板面不得变色、翘曲、缺损、裂缝和腐蚀。

11.2.7吊顶与墙面、柱面、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严密美观。

11.2.8安装吊预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上各类隐蔽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1.3隔断墙

11.3.1隔断墙应包括金属饰面板隔断、骨架隔断和玻璃隔断等非承重轻质隔断及实墙的工程施工。

11.3.2隔断墙施工前应按设计划线定位。

11.3.3隔断墙主要材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1.3.4轻钢龙骨架的隔断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1.3.5装饰面板的非阻燃材料衬层内表面应涂覆两遍防火涂料。粘接剂应根据装饰面板性能或产品说明书要求确定。粘接剂应满涂、均匀,粘接应牢固。饰面板对缝图案应符合设计规定。

11.3.6金属饰面板隔断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饰面板表面应无压痕、划痕、污染、变色、锈迹,界面端头应无变形;

2隔断不到顶棚时,上端龙骨应按设计与顶棚或梁、柱固定;

3板面应平直,接缝宽度应均匀、一致。

11.3.7玻璃隔断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1.3.8防火玻璃隔断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3.7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11.3.9隔断墙与其他墙体、柱体的交接处应填充密封防裂材料。

11.3.10实体隔断墙的砌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有关规定,抹灰及饰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的有关规定。

11.4.1地面处理应包括原建筑地面处理及不安装活动地板房间的地面砖、石材、地毯等地面面层材料的铺设。

11.4.2地面铺设宜在隐蔽工程、吊顶工程、墙面与柱面的抹灰工程完成后进行。

11.4.3潮湿地区应按设计要求铺设防潮层,并应做到均匀、平整、牢固、无缝隙。

11.4.4地面砖、石材、地毯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的有关规定。

11.4.5在水泥地面上涂覆特殊材料时,施工环境和施工方法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1.5.1活动地板的铺设应在机房内其他施工及设备基座安装完成后进行。

11.5.2铺设前应对建筑地面进行清洁处理,建筑地面应干燥、坚硬、平整、不起尘。活动地板下空间作为送风静压箱时,应对原建筑表面进行防尘涂覆,涂覆面不得起皮和龟裂。

11.5.3活动地板铺设前,应按设计标高及地板布置准确放线。沿墙单块地板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整块地板边长的1/4。

11.5.4活动地板铺设时应随时调整水平;遇到障碍物或不规则墙面、柱面时应按实际尺寸切割,并应相应增加支撑部件。

11.5.5铺设风口地板和开口地板时,需现场切割的地板,切割面应光滑、无毛刺,并应进行防火、防尘处理。

11.5.6在原建筑地面铺设的保温材料应严密、平整,接缝处应粘接牢固。

11.5.7在搬运、储藏、安装活动地板过程中,应注意装饰面的保护,并应保持清洁。

11.5.8在活动地板上安装设备时,应对地板面进行防护。

11.6内墙、顶棚及柱面的处理

11.6.1内墙、顶棚及柱面的处理应包括表面涂覆、壁纸及织物粘贴、装饰板材安装、墙面砖或石材等材料的铺贴。

11.6.2新建或改建工程中的抹灰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约有关规定。

11.6.3表面涂覆、壁纸或织物粘贴、墙面砖或石材等材料的铺贴应在墙面隐蔽工程完成后、吊顶板安装及活动地板铺设之前进行。表面涂覆、壁纸或织物粘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的有关规定。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有关规定。

11.6.4金属饰面板安装应牢固、垂直、稳定,与墙面、柱面应保留5Omm以上的间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3.6条的规定。

11.6.5其他饰面板的安装应按本规范第11.3.5条执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有关规定。

11.7.1门窗及其他施工应包括门窗、门窗套、窗帘盒、暖气罩、踢脚板等制作与安装。

11.7.2安装门窗前应进行下列各项检查:

11.7.3门窗的运输、存放、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1.7.4门窗安装应平整、牢固、开闭自如、推拉灵活、接缝严密。

11.7.5玻璃安装应按本规范第11.3.7条执行。

11.7.6门窗框与洞口的间隙应填充弹性材料,并应用密封胶密封。

11.7.7门窗安装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有关规定。

11.7.8门窗套、窗帘盒、暖气罩、踢脚板等制作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有关规定。其表面应光洁、平整、色泽一致、线条顺直、接缝严密,不得有裂缝、翘曲和损坏。

11.8.1吊顶、隔断墙、内墙和顶棚及柱面、门窗以及窗帘盒、暖气罩、踢脚板等施工的验收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有关规定。

11.8.2地面处理施工的验收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有关规定。防静电活动地板的验收内容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静电地面施工及验收规范》SJ/T31469的有关规定。

11.8.3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

12电磁屏蔽

12.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电磁屏蔽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包括屏蔽壳体、屏蔽门、各类滤波器、截止通风波导窗、屏蔽玻璃窗、信号接口板、室内电气、室内装饰等工程的施工和屏蔽效能的检测。

12.1.2安装电磁屏蔽室的建筑墙地面应坚硬、平整,并应保持干燥。

12.1.3屏蔽壳体安装前,围护结构内的预埋件、管道施工及预留空洞应完成。

12.1.4施工中所有焊接应牢固、可靠;焊缝应光滑、致密,不得有熔渣、裂纹、气泡、气孔和虚焊。焊接后应对全部焊缝进行除锈防腐处理。

12.1.5安装电磁屏蔽室时不宜与其他专业交叉施工。

12.2.1壳体安装应包括可拆卸式电磁屏蔽室、自撑式电磁屏蔽室和直贴式电磁屏蔽室壳体的安装。

12.2.2可拆卸式电磁屏蔽室壳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2.2.3自撑式电磁屏蔽室壳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2.2.4直贴式电磁屏蔽室壳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2.3.1铰链屏蔽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2.3.2平移屏蔽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2.4滤波器、截止波导通风窗及屏蔽玻璃的安装

12.4.1滤波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2.4.2截止波导通风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2.4.3屏蔽玻璃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2.5屏蔽效能自检

12.5.1电磁屏蔽室安装完成后应用电磁屏蔽检漏仪对所有接缝、屏蔽门、截止波导通风窗、滤波器等屏蔽接口件进行连续检漏,不得漏检,不合格处应修补。

12.5.2电磁屏蔽室的全频段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2.6.1电磁屏蔽室内的供配电、空气调节、给排水、综合布线、监控及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等专业施工应在屏蔽壳体检测合格后进行,施工时严禁破坏屏蔽层。

12.6.2所有出入屏蔽室的信号线缆必须进行屏蔽滤波处理。

12.6.3所有出入屏蔽室的气管和液管必须通过屏蔽波导。

12.6.4屏蔽壳体应按设计进行良好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12.7.1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测试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

12.7.2验收应按附录G的内容进行,并应按附录G填写《电磁屏蔽室工程验收表》。

12.7.3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的检测应由国家认可的机构进行;检测的方法和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测量方法》GB/T12190的有关规定或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检测标准。

12.7.4检测后应按附录F填写《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测试记录表》。

12.7.5电磁屏蔽室内的其他各专业施工的验收均应按本规范中有关施工验收的规定进行。

12.7.6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外,还应按附录F和附录G提交《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测试记录表》和《电磁屏蔽室工程验收表》。

13综合测试

13.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综合测试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3.1.2测试项目和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13.1.3测试仪器、仪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3.1.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综合测试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并应会同施工、监理等单位或部门进行。

13.1.5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综合测试后应按附录H填写《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综合测试记录表》,参加测试人员应确认签字。

13.2.1测试仪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3.3.1测试仪器应为尘埃粒子计数器,流量在0.lctm时,分辨率应为l粒。

13.3.2测点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3.2.2条的规定。

13.4.1测试仪器应为照度计,量程在20/200/2000lx时,分辨率应为llx。

13.4.2在工作区内应按2~4m的间距布置测点。测点距墙面应为1m,距地面应为0.8m。

13.5.1测试仪器应为声级计,量程在30~130dB时,分辨率应为0.1dB。

13.5.2测点布置,在主要操作员的位置上距地面应为1.2~1.5m。

13.6.1屏蔽效能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屏蔽室屏蔽效能测量方法》GB/Tl2190或建设单位所指定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检测方法执行。

13.7.1测试仪表应为接地电阻测试仪,量程在0.001~100Ω时,精度应为±(2%读数十2个数)。

13.7.2测试前应将设备电源的接地引线断开。

13.8.1测试仪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3.8`2电压、频率和波形畸变率应在计算机专用配电箱(柜)的输出端测量。

13.9.1测试仪器应为风速仪,量程在0~30m/s时,精度应为±0.3%。

13.9.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总送风量、总回风量、新风量的测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凋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的方法进行。

13.10.1测试仪器应为微压计,量程在0~1kPa时,精度应为±5。

13.10.2测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4工程竣工验收与交接

14.1.1各项施工内容全部完成并已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

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4.1.2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消防及安全等部门进行。

14.1.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划分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并

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顺序依次进行。

14.1.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和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

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有

关规定。

14.2.1竣工验收应进行综合测试,并应按本规范附录H填写《电子信息系

统机房综合测试记录表》。

14.2.2施工单位应提交需审核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4.2.3现场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内容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参加验收的单

位在检查各种记录、资料和检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的基础上对工程质

量应做出结论,并应按附录J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表》。

14.2.4参与竣工验收各单位代表应签署竣工验收文件,建设单位项目负

责人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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